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工业园区兰花路28号-11。
法定代表人:周道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3306044H,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苗木款25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的资产,另案申请执行人江阴井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全部债权,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19)苏0281执4662号执行决定,将江***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全部债权,已有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且经审查决定移送破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