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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自然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25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 被执行人:天津。 本院在执行江苏与天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6民初56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