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87号
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天街1号办公楼13层(16)办号。
法定代表人:景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王智霖,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启才。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明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