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谋克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87号
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天街1号办公楼13层(16)办号。
法定代表人:景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王智霖,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启才。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明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