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679号
原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桑绍林,公司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欣,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彭启才,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计518.5元,由原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忠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