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天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3民初3780号 原告:武汉天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867、869(原53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2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天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生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天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天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