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某某行政村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2077号
申请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瑞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某,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行政村南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南组。
负责人:温某,该组组长。
申请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行政村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甘1002民初207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行政村南组在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7736035.59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因申请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冻结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继续保全财产申请书,申请对该账户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行政村南组在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的7736035.59元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即从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述  伟
审 判 员      廖锐
人民陪审员      马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