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恢10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市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支付借款本金为2000000元从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182666元,支付借款本金为1600000元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任某某对被执行人庆阳市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888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市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共同负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分别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6月3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18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甘1002执126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9)甘1002执1814号案件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某某已分别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359.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