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峰区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西峰区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经营者:王某某,该服务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峰区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峰区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租赁费和赔付款237640元;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和其它法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较大。被执行人***无、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西峰区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21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西峰区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峰区亿顺达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1002执110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俊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于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