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310号
原告:***,男,1952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庆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瑞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南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南组。
负责人:**和,该组组长。
原告***与被告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4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100.5元,退付原告***15100.5元。
审 判 长 廖 锐
人民陪审员 孙 康 康
审 判 长 廖 锐
人民陪审员 孙 康 康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