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310号 原告:***,男,1952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庆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瑞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南组,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南组。 负责人:**和,该组组长。 原告***与被告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村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2023年4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100.5元,退付原告***15100.5元。 审 判 长 廖  锐 人民陪审员 孙 康 康 审 判 长 廖  锐 人民陪审员 孙 康 康 人民陪审员 张 志 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