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瑞康家园物业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于2022年8月19日去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程序启动后死亡,因被上诉人死亡涉及原审原告变更一审诉讼请求、继承人参加诉讼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需一审法院确定本案诉讼当事人范围后再作进一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