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瑞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甘100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74000元;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被告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亦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病已死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庆阳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本案未履行标的76264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1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