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340号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中路供销电商大厦1-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计5395元,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