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水县永清镇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21民初340号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中路供销电商大厦1-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计5395元,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