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鹏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2)甘0521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温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