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838号
原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柏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中路供销电商大厦1-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由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