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663号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清水县金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水县金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超
书 记 员 温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