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水创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25民初1106号
原告:**,男,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
被告:天水创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红山路(原市煤炭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095397118Y。
法定代表人:白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张家川镇上川村庄天二级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569560802X0。
法定代表人:**1,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天水创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三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被告于2021年12月2日已将102000元向原告进行了支付,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国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虹
书 记 员 李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