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泽,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西友,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1)鲁72诉前调1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本金262,200.00元及利息、交纳案件执行费3,833.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本院接受传统调查,未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公告。
二、网络查控。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1月17日及本案结案前三个月2022年6月14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系统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传统查控。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查控,轮候查封了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了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鲁E577**的金旅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查找到,故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惩戒措施。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已向被当事人送达,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五、终本约谈。2022年6月15日依法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泽约谈,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尚余本金262,2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执行费3,833.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院作出的(2021)鲁72诉前调1427号民事调解书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
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