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二路金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9264071N。
负责人:盖登攀,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相森,男,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毕思鲁,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58887D。
法定代表人:赵西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赵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843845XY。
法定代表人:赵锡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锡军,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刘秋珍,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与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赵锡军、刘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提出撤回对(2021)鲁05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民
审 判 员 吕彦松
审 判 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新宇
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