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58887D。
法定代表人:赵西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2执24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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