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案件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25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
法定代表人:陈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晓蔚,女,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华丰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03036688。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58887D。
法定代表人:赵西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井下立交桥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828061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赵锡军,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因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赵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赵锡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丽、赵锡军未申报财产;向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通知书。
2、2021年6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锡军名下1个银行账户内有资金3933.44元;发现被执行人王丽名下两个账户内有资金417.62元;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自然资源部总对总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等。
3、2021年8月9日,本院工作人员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3号不动产已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其名下的东国用(2008)第1-88号土地使用权已被宁波海事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垦国用(2012)第179号、房权证垦房字第0××0号不动产已抵押给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且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案件首封;其名下的垦国用(2013)第169号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且被垦利区人民法院首封;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王丽、赵锡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查明该企业涉及多笔金融借款,无力偿还本案借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王丽、赵锡军居住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8月23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保险、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自然资源部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等。
6、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抵押登记编号37052020024182项下的动产已抵押给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支行;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7、执行过程中,本案承办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晓蔚,向其通报本案具体的执行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告知其可以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悬赏执行。
8、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丽、赵锡军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609586.54元,扣划王丽、赵锡军名下的资金共计4351.06元转执行费,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使用的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丽、赵锡军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骏马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丽、赵锡军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20)鲁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