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执7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路南税务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85002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康,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杨**,行长。
被执行人: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赵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843845XY。
法定代表人:赵锡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9121C。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58887D。
法定代表人:赵西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烟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以北、港西二路以西、港北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5090104W。
法定代表人:黄伟时,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3187073J。
法定代表人:武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洪黄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00341913。
法定代表人:赵锡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锡军,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刘秋珍,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利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胜利油田烟台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利丰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赵锡军、刘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做出的(2020)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20)鲁0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