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3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04月14日,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8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崔金霞,女,197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吴曰荣,男,197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3937599。
法定代表人:吴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4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曰荣、崔金霞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吴曰荣名下风神牌鲁E×××××车一辆、昌河铃木牌鲁E×××××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崔金霞名下帕萨特牌鲁E×××××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
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燕 群
书 记 员 聂乐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