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2899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申请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崔金霞、东营天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470万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一处。
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