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3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崔金霞,女,1973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林鹏,女,198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3759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崔金霞、林鹏、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4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84658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崔金霞名下帕萨特牌鲁E×××××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风神牌鲁E×××××车一辆、昌河铃木牌鲁E×××××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被执行人林鹏名下宝马牌鲁E×××××车一辆、揽胜运动牌鲁E×××××车一辆(以上两车经东营市车管所核实均在执行期间过户案外人王宠,车辆未实际控制)。冻结被执行人崔金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35存款184658元(实际控制金额454.5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21存款184658元(实际控制金额380.48元)、在浦发银行账户74×××24存款184658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在中国银行账户20×××35CNY0账户20×××35CNY0存款184658元(实际控制金额100.16元),冻结被执行人林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76存款184658元(实际控制金额1077.87元),冻结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72存款184658元(实际控制金额841.18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经向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林鹏(与共有人王铁龙)名下位于黄河路161号鲁班公寓3幢2单元2-301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017535号);位于东营区黄河路161号3幢(产权证号:东国用(2013)第02-004734号、东国用(2013)第02-004733号)房产一处(以上两处房产均设有抵押,申请人不要求对以上房产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4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燕 群
书 记 员 聂乐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