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309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78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7809.6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且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11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多次查询,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8.77元;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东营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0号房地产一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的决定。
4、2022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8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