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3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房地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