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769号
原告:***,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南路济**口北100米路东济宁市万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沿街综合楼313、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