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大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8769号 原告:***,女,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炬南路济**口北100米路东济宁市万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沿街综合楼313、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公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