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4774号
申请人:***,女,1969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司书红,女,1983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院内。
被申请人:***,女,***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院内。
被申请人: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37***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司书红、***、***、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司书红、***、***、东营长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南一路280号房产,房产证***(2016)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023**号。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