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12号
申请人:潍坊市华夏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振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许孝和,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8167.81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8167.81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