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91财保5号
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535932.09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35932.09元。
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200元,由申请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金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江涛
书 记 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