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1—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7执异40号 申请人:***,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9191967********,住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91号1号楼1**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南蛇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3492680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861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2022)鲁0117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告知书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鲁0117执144号。2023年9月30日,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2021)鲁0117民初11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除909879.12元(我院对鲁01**执144号案件执行到位的案件款项)以外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并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 本院认为,莱芜鑫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成立,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