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开发区北外环以北、湖州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BL0K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州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986124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伟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东营新垦源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万元、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计算)及律师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023年6月6日、6月7日、9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及股权、网上理财等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车辆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鲁05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