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川1622民初2186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大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建天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且原、被告在福建古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工资款20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8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0日,案外人陈祖兵与被告福建天则公司签订了《国网2015年第五批工程服务类项目古田县配网施工项目班组施工管理协议》,原告***等六人系陈祖兵雇佣的工人,从事福建天则公司古田县配网项目施工。2018年1月18日,原、被告为工资发生纠纷,在福建古田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告福建天则公司与原告***等六人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天则公司愿意为陈祖兵垫付工资款149521.5元(其中***工资款60500.00元)给徐博文、杨素碧、***、李昌师、李卫东、李果六人,款于本协议成立时即付清;二、徐博文等六人收到工资款后立即退场离开古田境内,若在工地、宿舍逗留居住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天则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结清工资后所有劳务关系立即解除,今后所有行为与天则公司无关。协议达成后,被告福建天则公司仅支付了原告***40000.00元,剩余20500.00元未支付。2018年6月8日,原告***诉讼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福建天则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20500.00元及利息。
一、被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20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被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海
人民陪审员 张兴德
人民陪审员 李旭东
书 记 员 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