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83号科技发展中心大楼第四层R430室(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800286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中国银行漳平支行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67318968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事务所律师,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53号青年创业大厦18楼。
负责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1)闽088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2年2月28日,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各自撤诉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双方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征得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1)闽0881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为19400元,由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公告费560元,计19960元,由福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