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23民初1258号 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君竹路85号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800286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则电力)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则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则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天则电力损失343195.5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1日,天则电力中标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招标的“**公司(含8个公司)2016年配网项目(五)施工”项目,并于2015年12月8日与**签订了《班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2016年1月23日签订《班组内部承包补充协议》,约定由天则电力将该项目施工部分分包给**,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进行接卸、清点及记录、存放、保护和保管,并承担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岗位证,配合甲方向业主进行人员申报,通过业主组织的相关考核,并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含业主对甲方的罚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天则电力将上述约定项目交由**施工管理,但2016年8月16日,天则电力所聘用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因此于2020年5月6日强制执行了天则电力账户中343195.52元用于赔付给***,事后经天则电力核实,**并未按照《班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及《班组内部承包补充协议》约定,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根据协议约定天则电力因此所承担的所有责任及费用应当由**承担,但天则电力多次与**协商要求承担上述费用,**均不予理睬,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天则电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对该笔赔偿款没有异议,认为确实应当由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赔偿。并作如下答辩:一、2015年***通过天则电力中标取得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批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项目(运检部配网施工框架分标)第77包,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即负责人是***。2015年12月8日,***以天则电力**配网项目部的名义与**签订了《班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将屏南县配网施工以包工、***、包机械的方式分包给**施工。工程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最终支付款项为工程款扣除**支付***10.5%的管理后的金额,工程款的支付按业主支付给***的进度款进行支付。二、**分包后组织底下班组进行实际施工,该工程量**总共完成22557392元,除了应当扣除***所收取的10.5%的管理费,其他的款项天则电力应当支付给**,但时至今日,天则电力也没有将应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2016年2月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天则电力转账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至今也未退还,**同意天则电力起诉的***工伤赔偿款在天则电力拖欠的工程款中抵扣。 天则电力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一天则电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中标通知书;证据三班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班组内部承包补充协议;证据四屏南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书;证据五屏南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3执3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证据六兴业银行冻结扣划回单。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结合天则电力和**的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5年10月31日,天则公司中标了“**公司(含8个公司)2016年配网项目(五)施工”项目,天则公司中标后通过***将上述工程承包给**,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均由***转账给**等人,案外人***是**施工班组的施工人员,后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遂对天则电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经本院作出(2019)闽0923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则电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项赔偿金额338212.52元,***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9民终128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6日,屏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划扣了天则公司账户343195.52元用于支付***的工伤赔偿,**确认其是实际施工人并同意该款由其承担。 **认为343195.52元赔偿款应从天则公司欠**的工程款里抵扣,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批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项目(运检部配网施工框架分标)《班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证据三天则公司[2016]4号关于授权签署**配网项目班组内部承包协议函;证据四班组内部承包补充协议,证明天则公司将屏南县配网工程分包给**施工,并约定工程款的结算以及支付方式等;证据五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收款收据,证明2016年2月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天则电力转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证据六2017年8月5日《会议纪要》、2018年8月14日《约定》,证明**向天则电力预支工程款的形式为借款的方式,并由天则电力在工程款到账后予以扣回;证据七2017年8月18日会议纪要,证明***系天则电力派遣授权代表、材料,进一步证明班组人员工资按月由公司从施工项目到款中代扣支付;证据八**中国建设银行历史流水单、证据九**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据十**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证据十一***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明细账、证据十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据十三***自行制作的工程款付款明细,证明***转账支付到**、***账上的款项均为工程款,并且***也将其转账至**、***以及其代为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在其应支付给**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回;证据十四审核意见书及光盘一份,证明**工程款为22557392元。 天则电力质证认为,其对证据一没有异议;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明本案争议的工程实际承包人是**,并明确约定**需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等事宜,如因施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应当由**承担的事实;对证据五没有异议;对证据六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天则电力代为垫付的事实,**尚欠天则电力代垫的款项;证据七进一步证明本案**是实际施工人的事实;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证据十一、证据十二,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证明**的款项已经扣回,且该证据仅是天则电力支付给**款项的一部分流水并不是全部的流水;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有异议,经过核对,**只是截取了其中一部分;对证据十四的真实性有异议,**施工的屏南县配网项目的工程款并不是22557392元而是19000000元左右,截止目前天则电力支付给**的工程款20842161.34元,**所施工的项目扣除管理费后结算款应为16992730.98元,加上本案天则电力代付的***工伤赔偿款343195.52元,案外人**兵施工款100000元,拖欠班组施工费700000元左右,拖欠班组质保金400000元左右,再加上天则电力因**施工项目材料缺失的原因向屏南供电公司赔偿了2400000元左右,总计因**施工项目多支付6400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证明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证实2015年10月31日,天则公司中标了“**公司(含8个公司)2016年配网项目(五)施工”项目,天则公司中标后通过***将上述工程承包给**,***是**施工班组的施工人员。证据五至证据十四证明天则电力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与本案***劳动争议赔偿款追偿案件没有关联性,故不予评判。 综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天则电力与**签订的《班组内部承包施工协议》及《班组内部承包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亦确认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因***工伤事故天则电力被屏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343195.52元,该赔偿款应由**实际承担。在天则电力被强制执行支付了***的工伤赔偿款后,依照合同约定获得向**追偿的权利。**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天则电力偿还工伤赔偿款。天则电力主张**偿还代偿款343195.52元的利息,可从代偿日的第二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款343195.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679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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