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0581号
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街道君竹路85号4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原告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案涉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即应由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