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开发区君竹路**科技发展中心大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天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有误,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是从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屏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屏劳人仲案(2019)3号《仲裁裁决书》可以证明,而这期间天则公司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天则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85316元。2.停工留薪期满后,***手伤未痊愈,不能从事原来电工岗位的工作,天则公司又未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天则公司应当参照《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向***支付基本生活费36450元。综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应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本案***自2016年8月1日到天则公司上班,未与天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时效截止至2018年7月31日。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支付第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况下,其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故一二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结论上并无不当。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天则公司上班,故其主张停工留薪期满到解除合同前的基本生活费21760元,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宫 静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