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浙0108民初5203号
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A20U66。
法定代表人:张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公司员工。
被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天鹅湖购物中心B2单元1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GDD1A。
法定代表人:禹坤。
被告:禹坤,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款项814944.33元,若逾期未付,则被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
二、被告禹坤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宇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98元,减半收取684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费,由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蓝钦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