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鸿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216号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10幢南座1-11层、2幢A区1-3楼、2幢B区2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前兵,公司员工。
被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天鹅湖购物中心B2单元1209室。
法定代表人:禹坤。
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视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4元,减半收取4562元,由原告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