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9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吉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灵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琴琴,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斌,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金吉丰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16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5元,陕西金吉丰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秦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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