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限制消费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9)陕0103执恢7号



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3民初455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责令你(单位):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视为你(单位)有履行能力而有意逃避债务,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除查封、扣押你(单位)的有关财产外,对你[或: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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