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2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4517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娇,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9号东景工业坊38号厂房。
负责人张静。
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38号1幢0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478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21元,由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东亿起重吊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07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
2.2019年4月、6月、7月、9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3辆,车龄均已超过15年,且上述车实际下落不明,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另,本院委托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2019年4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至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经营地调查,也未发现该公司及其负责人下落。
5.2019年6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调查了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江西分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委托函、调查令、执行进程告知书、传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跃辉
审判员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