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良岩。
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0116民初05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22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8212元、案件受理费14178元,合计10746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到2019年8月15日待陕西家立机械厂出卖土地后,它们得到的资金时再向陕西塔星石材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6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为华
审 判 员 杨宝健
审 判 员 杨欣鹏
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