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4819号
原告:***,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囡,陕西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煌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910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15年2月17日至实际足额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2019年8月20日前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3日,西安市未央区林飞木业商行(已注销,个体工商户)与被告签订《南盛牌阻燃胶合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西安市未央区林飞木业商行购买该胶合板,该商行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碧煌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南盛牌阻燃胶合板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合同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本院调查上述合同签订地位于合同内载明的胶合板使用单位,即西安市航天大道的天宇菲尔德国际大酒店,而该酒店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辖区内,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移送上述合同签订地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537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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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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