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长莫村长沙中街长莫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38号1幢0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0日,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查永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