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长莫村长沙中街长莫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38号1幢0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0日,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白庙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34764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41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34764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6411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03执恢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查永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