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异5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查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260万元,***实物出资240万元万元。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陕宏验字(2001)第244号验资报告称,截至2001年4月4日股东投入实物资产作价500万元,并附有评估报告书、实物购买发票、现场勘查记录等。2002年***将其持有的股份以240万元转让于***。***以实物增资1100万元,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陕宏验字(2002)第707号验资报告称,截止2002年10月15日***应以实物形式(房产及建材)投入公司1100万元,股东***所投实物尚未转移过户到位,但已获得投资方转移的(实物转让清单)必需在6个月内转移到位的承诺,否则视为未出资。在存货评估明细表中载明房产面积298.6平方米,评估值1134810元,另载有其它资产名称。2006年3月17日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称***个人出资1360万元(石材、房产)已转为公司资产。陕西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所注入房产位于本市南二环98号铁通大厦13层A户,该大厦至今整体未办理房产证,公司于2002年至2012年在此办公,现该房产已用于公司抵债。但不能提供相关抵债凭证、出资房产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等。
2014年7月***将其持有的公司出资额1120万元,以1120万元的价格转让于***,***出资变更为240万元。2017年10月***将240万元出资额转让于***。现公司股东为***和***。
本院认为,2002年10月15日***以实物形式(房产及建材)向公司增资1100万元。其中房产价值1134810元,但不能提供过户证明。即如***所称,出资房产已用于公司抵债,亦无相关抵债凭证、出资房产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等。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成立。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1134810元)对申请执行人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驳回广州宏林木制品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阮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