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03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扬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吉03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42590元,违约金25095元,诉讼费3672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立案前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执行费2491元,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吉03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