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周有,男性,1964年01月0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2211964********,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