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1执保292号 申请人: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经济开发区都岭村五组三道洞。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2,326.4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县建鑫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龙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2,326.4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